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562566号“匠心儿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950号
申请人:长春轩奇宝贝母婴儿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62566号“匠心儿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8102713号“匠心 别样 ORIGINAL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7523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673429号“匠心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377290号“匠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713390号“匠心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196827号“匠心制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182462号“匠心服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902315号“匠心 INGENU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6140753号“匠心工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无效,引证商标九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在呼叫发音、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商标详情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九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匠心”,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七、八、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复审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在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