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07858号“HYDROG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43号
申请人:喜多真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07858号“HYDROG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HYDROGEN”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人,经过长期及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申请人及申请人商标已经在服装及相关时尚商品上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24149号“HYDRG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此外,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打印件、邀请函及中文摘译、协议书、照片、媒体报道、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YDROGEN”与引证商标中的呼叫部分“HYDRGEN”相比较,仅有一字母之差,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书包”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