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0528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05号
申请人:恩施金睿达品牌创意研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28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26902521号“松源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62432号“Jea outiq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899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018530号“蒂丽雪斯Delisue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相比较,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