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9439号“SOLIDE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783号
申请人:SOCIETE DE LIVRAISON DES OUVRAGES OLYMPIQUES(SOLI DEO)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铭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9439号“SOLID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240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与申请人将签署共存协议,引证商标权利人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出有关共存协议文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OLIDEO”与引证商标“solido”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