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击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938473号“柔击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891号

       

      申请人:上海柔击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8473号“柔击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893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已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思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