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才子 TRI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0691246号“才子 TRI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029号

       

      申请人: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91246号“才子 T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申请了"才子"系列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也有投入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488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产品订购合同及发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