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348031号“化氏佛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127号
申请人:陈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48031号“化氏佛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3275号商标、第16530186号商标、第33049224号商标、第3617735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通过查询,发现存在类似名称的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钓鱼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钓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