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宏辉HONGHU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236222号“宏辉HONGHU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196号

       

      申请人:钱青香
      委托代理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6222号“宏辉HONGH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11109号商标、第9413972号商标、第7753806号商标、第49610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结构及含义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典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典当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投资服务;不动产信托管理;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