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磁•生•活MAGLIFE ”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9856434号“磁•生•活MAGLIFE ”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79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麦开航空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恒安鸿源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856434号“磁•生•活MAGLIFE ”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161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5年10月29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了解,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在指定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搜索引擎对“磁•生•活MAGLIFE”商标的检索结果、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登记页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主要包括(部分宣传彩页为原件,其余证据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销售家具旋磁骑、立体磁场腰带、恒定强磁护脖、恒定强磁护膝、恒定强磁胸贴、恒定旋转强磁梳商品的销售发票;
      2、磁冰枕产品包装图片、恒定旋磁床垫包装箱照片、恒定旋磁健康骑包装箱照片;
      3、床垫产品照片、旋磁骑产品照片;
      4、被申请人公司2017年1月份、2018年12月份台历照片;
      5、旋磁骑产品介绍及说明、磁冰枕和磁床垫产品介绍及说明、宣传册等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已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主要质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月20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椅子(座椅)、垫子(床垫)、沙发、折叠式躺椅、按摩用床、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枕头、垫枕商品上。专用期至2023年1月20日止。2018年10月29日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指定的家具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1旋磁骑商品销售发票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将家具旋磁骑商品销售给了其他第三方,加之显示有复审商标的旋磁骑商品照片、产品介绍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可以形成证据链。综合考虑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家具旋磁骑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考虑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椅子(座椅)、垫子(床垫)、沙发、折叠式躺椅、按摩用床商品与家具旋磁骑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均应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其余商品与上述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家具、椅子(座椅)、垫子(床垫)、沙发、折叠式躺椅、按摩用床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