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泺哈ALOH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9499526号“爱泺哈ALOH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14483号重审第000000239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大泽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郭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14483号《关于第9499526号“爱泺哈ALOH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89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与昆明大泽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云南经济日报》版面、与云南经济日报社签订的《宣传刊登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证明申请人接受委托,设计制作了广告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刊登。申请人提交的其与中国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策划宣传合同》、《云南信息报》版面、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证明申请人接受委托,设计制作了广告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刊登。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准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2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1.户外广告;2.广告传播;3.广告宣传;4.广告设计;5.广告策划;6.商业询价;7.商业管理咨询(顾问);8.进出口代理;9.电视广告”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除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外,申请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申请人取得"爱泺哈ALOHA"商标授权、商标注册证、版权证书、域名证书、专利证书及产品展示等相关资料;
      2、申请人为全国"爱泺哈ALOHA"新鲜果汁品牌连锁店提供户外广告、广告宣传、广告设计、广告策划等服务的相关资料;
      3、申请人2010年2月成立"爱泺哈ALOHA"品牌广告策划中心;
      4、申请人"爱泺哈ALOHA"品牌广告策划中心为昆明市春蕾少年儿童基金会、昆明市红十字会、中国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泽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广告策划等服务的相关资料;
      5、申请人授权"昆明爱泺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
      6、商评字(2019)第98596号关于第9499526号"爱泺哈Aloh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具体到本案中,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申请人提交的其与昆明大泽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云南经济日报》版面、与云南经济日报社签订的《宣传刊登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证明申请人接受委托,设计制作了广告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刊登。申请人提交的其与中国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策划宣传合同》、《云南信息报》版面、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证明申请人接受委托,设计制作了广告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刊登。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宣传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鉴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广告宣传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传播;广告设计;广告策划;电视广告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户外广告;广告传播;广告设计;广告策划;电视广告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综上,复审商标在广告宣传;户外广告;广告传播;广告设计;广告策划;电视广告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户外广告;广告传播;广告宣传;广告设计;广告策划;电视广告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