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61323号“HYDROG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42号
申请人:喜多真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1323号“HYDROG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36192000号“HYDROGEN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广告等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20654962号“氢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