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3692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45号
申请人:比迈拓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92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377781号“beMatri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比迈拓斯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两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常兆莉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