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02118号“XER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49号
申请人:塞罗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2118号“XER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7626249号“XER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688760号“xero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474945号“XER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施乐公司已出具《同意书》,该同意书经过公证认证,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构成有所差异,故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