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春蚕丝语SPRINGSILK HOMETEXTIL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656806号“春蚕丝语SPRINGSILK

    HOMETEXTIL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095号

       

      申请人:南京春蚕之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56806号“春蚕丝语SPRINGSILK HOMETEXTIL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72715号“春天丝语 S MAYA及图”商标、第229099号“泉水 SPRING及图”商标、第1529042号“SPRINGS”商标、第3813055号“春天 SPRING及图”商标、第37113861号“SPR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含义、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营业执照、合格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上述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春蚕丝语SPRINGSILK HOMETEXTILES及图”与引证商标一“春天丝语 S MAYA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花用丝织品、被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编织纺织品、被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