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273520号“江南葛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099号
申请人:德兴市宋氏葛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省商信知识产权中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73520号“江南葛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3222号“江南葛王”商标、第6243224号“江南葛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3月13日第1687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3月6日第168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而无效,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明洋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