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274303号“江南葛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100号
申请人:德兴市宋氏葛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省商信知识产权中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74303号“江南葛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3222号“江南葛王”商标、第6243224号“江南葛王”商标、第16199599号“葛王”商标、第26508843号“葛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四作用力无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3月13日第1687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3月6日第168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而无效,故二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江南葛王”与引证商标三、四“葛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粉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茶饮料、藕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