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 CUPP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886789号“MINI CUPP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108号

       

      申请人:王刚
      委托代理人:江苏卓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86789号“MINI CUP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其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具备商标特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功能等特点,且本身具备一定显著特征,更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MINI CUPPA”并非常见词汇,用作商标完全具备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INI CUPPA”可译为“袖珍的一杯茶”,作为商标用在指定的茶类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包装等特点,用在茶类以外的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及其包装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