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远东建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41584号“远东建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116号

       

      申请人:北京远东建业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1584号“远东建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34882号“FAR EASTERN DEPARTMENT STORES 远东百货及图”商标、第5541268号“远东及图”商标、第11844729号“远东·零售集团 FAR EASTERN RETAIL GROUP”商标、国际注册第1401010号“远东发展”商标、第22865771号“远东粮仓”商标、第9911388号“远东香薰 FEA FAR EAST AROMA SINCE 1972及图”商标、第35260032号“远东国际文化艺术发展中心”商标、第15326026号“远东智慧能源 FE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称变更信息、申请人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