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宁娇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990821号“宁娇姿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015号

       

      申请人:宁夏娇姿枸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0821号“宁娇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290509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由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347622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20580号“妃三彩FEISANC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327435号“瓣格娜孜BARGINA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9898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946829号“愫洁宝SUJIE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