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990764号“NIM-SP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123号
申请人:美国美敦力施美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90764号“NIM-SP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0196号“N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关联公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华沙整形外科公司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并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美敦力公司秘书证明文件及其中文翻译、经公证认证的美敦力公司主体文件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原件及其中文翻译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取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同意书,且双方商标尚且存在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