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262648号“CRD CHOOSE RIGHT
DIAMO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128号
申请人:深圳市蝗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2648号“CRD CHOOSE RIGHT DIAMO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5884号“CRD”商标、第23067661号“克徕帝 CRD及图”商标、第28389465号“克徕帝C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注册人欧阳江与申请人深圳市蝗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商标共存声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提供商标共存声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32714号“CHOOSE R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声明书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取得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出具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共存声明书,且双方商标尚且存在一定差异,故上述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二者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