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71154号“侨乡蛙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140号
申请人:开平市远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万邦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71154号“侨乡蛙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77543号“侨乡小镇 侨乡 OCHT及图”商标、第14315261号“侨乡葡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推广使用有一定的消费者认可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包装图片、检验报告、种植基地实拍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侨乡蛙稻”与引证商标一“侨乡小镇 侨乡 OCHT及图”、引证商标二“侨乡葡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麦、植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谷(谷类)、植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