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江南 茶书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952376号“江南 茶书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143号

       

      申请人:苏田野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52376号“江南 茶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70688号“郑氏 江南五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941795号“江南丝绸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5976183号“江南织绣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5970425号“江南织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已经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10543号“江南船菜”商标、第29952718号“江南桑茶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均处于驳回复审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5005号“江南”商标、第8206725号“江南旗袍”商标、第8117225号“江南家居 JNHOME”商标、第20023729号“江南大牌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第11482949号“江南苗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六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予以驳回,现处于诉讼期内。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六、九、十、十一已被驳回而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江南”,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八相区分。引证商标七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