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速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115246号“速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151号

       

      申请人:速远教育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15246号“速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已获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89716号“远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由于消费者亦存在从右向左的认读习惯,故申请商标“速远”亦可被认读为“远速”,与引证商标“远速”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声音传送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耳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