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42063号“外星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321号
申请人:上海鸿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2063号“外星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98309号“外星人 WAI XING 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米饭;薄片(谷类产品);方便面;龙虾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00718号“外星人电竞俱乐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已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97091号“外星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协商将引证商标三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转让手续正在办理中。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米饭;薄片(谷类产品);方便面;龙虾片”商品项目上的复审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对上述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部分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以下简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蜂蜜、冰糖燕窝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在引证商标二之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咖啡、茶饮料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冰糖燕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