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171248号“蜂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312号
申请人:安徽美德文化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名称:安庆银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1248号“蜂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0201号“蜂巢 FengCh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中,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58328号“蜂巢互娱及图”商标、第32184016号“蜂巢剧场 THEATRE”商标、第34702127号“蜂巢射箭 FENGCHAO ARCHERY及图”商标、第32458329号“蜂巢游戏及图”商标、第29999596号“蜂巢考研社区”商标、第30220940号“蜂巢财经 HONEYCOMB FIN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七)在先申请的服务项均被驳回,引证商标二至七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系由本案原申请人安庆银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申请注册。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于2020年1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现申请人安徽美德文化有限公司名下。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服务为“电影制作;摄影;翻译;经营彩票”。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4、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五为有效商标。
5、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明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和杂志、提供体育设施、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提供体育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在引证商标二、五之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不明确,但鉴于其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论无实质影响,我局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的权利冲突亦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和杂志、提供体育设施、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提供体育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