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蜂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9497893号“蜂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306号

       

      申请人:安徽美德文化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名称:安庆银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97893号“蜂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0201号“蜂巢 FengCh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中,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2、原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25327号“蜂巢”商标、第18153856号“蜂巢体育”商标、第18153857号“蜂巢文化”商标、第18153855号“蜂巢足球”商标、第22301541号“锋巢”商标、第14637293号“HIVE”商标、第18855203号“蜂巢足球 Nestfootball及图”商标、第24238439号“蜂巢驿站”商标、第16961417号“超级蜂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在“娱乐服务;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上构成近似的驳回决定无异议。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系由本案原申请人安庆银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申请注册。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于2020年1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现申请人安徽美德文化有限公司名下。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服务为“电影制作;摄影;翻译;经营彩票”。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原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体育信息”服务上提出复审。因此,驳回决定中对除上述服务外其余服务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部分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上述服务,以下简称为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