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972247号“长祯合志 chang zhen he
z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678号
申请人:长祯合志(北京)中医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72247号“长祯合志 chang zhen he z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7159号“六度园及图”商标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巫晗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