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局_“急救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24232号“急救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655号

       

      申请人:北京丁丁颐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4232号“急救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作为臆造词组无实际含义,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2、申请人有系列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伸。3、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急救包”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提供者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