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局_“冷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819510号“冷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636号

       

      申请人:热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9510号“冷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3、申请商标对应的英文商标“THERMO KING”商标已在中国和美国获准注册,同时,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 “冷王”指定使用在空气凝结器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