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454793号“滇西小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592号
申请人:董朝有
委托代理人:重庆朴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4793号“滇西小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13834号“滇西小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权利人系恶意抢注,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异议审理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面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