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新歌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676750号“新歌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428号

       

      申请人: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76750号“新歌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系申请人出品的在先知名电视节目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71222号“新歌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电视节目名称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商标异议申请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录像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扬声器音箱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