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752484 - 商评字[2020]第0000116424号 - 申请人:海道(深圳)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7524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424号

       

      申请人:海道(深圳)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易创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524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13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细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4、引证商标注册人具有恶意注册企图。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图书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所指事物、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恶意注册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