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786946号“SILST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409号
申请人:吕永强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86946号“SILST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95835号“SILSTAR PROFESS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612977号“Silstar及图”商标构成近似,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83469号“SIST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具、马桶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用具、刷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在引证商标一之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及相关案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