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793966号“QUERID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407号
申请人:深圳市凯利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3966号“QUERID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597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板电脑、移动电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无线电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