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982682号“药道溯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644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82682号“药道溯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特定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作协议、宣传图片、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药道溯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