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sia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9124225号“AsiaVis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783号

       

      申请人:太原市横听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州市悟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博士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24225号“Asia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我局核准转让,申请商标现转让于“太原市横听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77931号“亚洲眼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siaVision”可译为“亚洲视力”、“亚洲视觉”等,与引证商标“亚洲眼镜”文字组成及呼叫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配镜服务、配隐形眼镜等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段晓梅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