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972922号“VSMA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671号
申请人:文格鲁联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72922号“VS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42260号“Vmart”商标、第21662117号“vmart°”商标、第6921960号“特惠屋 VMART”商标、第33707321A号“V-SMART”商标、第34361830A号“V-SMART PROFESS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机、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洗衣机、真空吸尘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VSMART”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Vmart”字母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四、五文字“V-SMART”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