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575785号“上上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781号
申请人:北京字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5785号“上上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上上等”意为品质上乘、质量可靠,其与指定使用的服务并无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更无直接描述服务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能够发挥其商标的基本功能,相关公众能够识别服务的来源,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也应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授权合作协议、申请商标微信公众号使用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上上等”,该文字寓意“最高等级、最优异的品质”,其注册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等服务,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质量、品质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部分与申请商标的使用无关,部分未体现申请商标在本案指定服务上的使用,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段晓梅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