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02030号“BOL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202号
申请人:科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2030号“BO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27992号“BO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27993号“BO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502136号“BOLD INNOVATIVE BATHROOM SPA SOLU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是申请商标的创作者和真正所有人,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引证商标一、二目前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程序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简介、发展历史、产品宣传册及网站宣传资料;2、申请人的“BOLD”品牌宣传页、产品手册;3、百度搜索关于“科勒BOLD”的页面;4、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5月22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751号《关于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决定不予撤销,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5月22日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748号《关于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决定不予撤销,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于2020年3月11日被我局作出的(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0809号《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BOLD”在字母组成、呼叫上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1类加热装置、水分配设备、水龙头、水管用混水龙头、浴室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11类恒温阀(加热装置零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6类金属管、金属管道接头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11类水分配设备、浴室装置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