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40197898号“葳福V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239号
申请人:垂直领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97898号“葳福V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88330号“V&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读音、外形、含义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销售场所、购买渠道、消费群体存在较大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泥铲(园艺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葳福VF”包含了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VF”。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