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7523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252号
申请人:湖南艾森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知勤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523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43802号“AMC MAN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075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区别显著,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档案信息、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室内装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