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06797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267号
申请人:象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679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75066号“OIWAS及图”商标、第13006730号图形商标、第21767218号图形商标、第15123947号图形商标、第15932761号图形商标、第375463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构图、外观、着色、整体表现形式、主要识别部分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独创品牌及主要保护商标,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工厂建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及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