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651033 - 商评字[2020]第0000115291号 - 申请人:郑中军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6510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291号

       

      申请人:郑中军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510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12468号“Z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整体外观区分显著,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1475号“ZG及图”商标已无效。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虽经一定设计,仍易被识读为“ZG”,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