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未来天空の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264118号“未来天空の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299号

       

      申请人:夏建伟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4118号“未来天空の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48252号“未来航空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外观、呼叫、含义区别明想,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娱乐设施、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未来天空の城”与引证商标“未来航空城”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