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209860号“J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957号
申请人:深圳市捷胜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09860号“J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商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01648号“JS”商标、第4435778号“巧巧伊 QIAOQIAO FASHION SHOP及图”商标、第14845890号“J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