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120650号“一帧一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144号
申请人:厦门一帧一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0650号“一帧一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娱乐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