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829827号“晶石灵CHENI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140号
申请人:广州市晶灵宝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9827号“晶石灵CHENI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65466号“晶石灵CHEN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和推广,已为消费者所熟知。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其他商标的商标档案、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和宣传证据及作品登记证书(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20年1月6日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32020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决定予以维持。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6类花边饰品、衣服装饰品、人造盆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6类发带、衣服装饰品、人造花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