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550475 - 商评字[2020]第0000115982号 - 申请人:沈阳迈勒同驰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沈阳关键时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5504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982号

       

      申请人:沈阳迈勒同驰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沈阳关键时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四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504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72623号图形商标、第28302410号图形商标、第17183123号“玛丝恩迪 MASIEN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各引证商标已共存,且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