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583513号“贵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136号
申请人: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83513号“贵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既不是对产品的质量、价格等特征的描述,也没有体现产品的来源等信息,不具有误导消费者的欺骗性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经营场所照片、相关合同及收据、申请人产品包装照片及申请商标的宣传资料(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贵种”,“贵种”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昂贵的种子”、“珍贵的品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前述商品系由“昂贵的种子”种植而成或认为其属于“珍贵的品种”,指定使用在植物种子、蔬菜种子、菌种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2日